(201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科建設與管理,確保實現各級各類學科建設目標,發揮學科建設在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中的引領作用,提高學校的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逐步形成特色鮮明、結構合理、目標明確的學科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規劃、突出特色、優化結構、重在建設、協調發展、績效管理”為原則,重點建設一批優勢特色重點學科和學位授權學科,提升學校的人才培養質量、科研水平、辦學效益、服務社會能力,成為中醫藥高層次專門人才培養基地和綜合能力較強的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條 學科建設的主要內容:制定學科建設規劃,拓展科學研究領域,凝煉學科研究方向,培育高水平教學和科研成果;選拔和培養學科帶頭人,建設學科創新團隊;打造重點學科的教學和科研平臺,建立創新基地;提升辦學水平,培養高層次人才;加強學術交流,擴大學術影響。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國家、省、校級重點學科及立項建設的學位授權學科。
第二章 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五條 申報各級重點學科需填寫各級《重點學科申報表》。
第六條 申報各級重點學科須所在二級學院(部)審查,學院學科管理辦公室審核并組織學術評議,提交學校學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七條 國家級重點學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和省級重點學科的申報及評審按照相應程序和辦法執行。
第八條 校級重點學科主要培育新興、交叉學科,為申報高一級重點學科和碩士學位授權點作儲備。校級重點學科根據學院相關文件規定,每三年遴選一次。
第三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九條 學科建設采取學校、二級學院(部)、學科分層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形成以學科為基本單元,縱向暢通,橫向交叉,相互融合,協同創新的學科組織架構。實行以項目管理為基礎的目標管理、學科帶頭人負責制、學科建設績效與考核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第十條 學校成立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黨、政第一負責人共同擔任,相關校領導任副組長,研究生處、科技處、教務處、規劃評估中心、人事處、計劃財務處、資產后勤處、圖書館、實驗中心及相關二級學院(部)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由院長擔任組長,辦公室主任由研究生處處長擔任,相關職能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研究批準學科建設中的相關事項,并向領導小組定期匯報。學校設學科管理辦公室,各二級學院(部)要設學科建設工作管理小組。
第十一條 學校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審議學校學科建設規劃等重大事項;
2.審議學科設置、建設、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3.審定學校學科建設相關制度、章程、政策;
4.審定學科建設規劃;
5.審定學科年度建設工作計劃和經費需求及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 校學科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起草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學科建設項目立項及考核、評估驗收工作;
3. 統籌和協調校內外學科建設資源;
4.督促、檢查建設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了解各學科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協調解決;
5.監督檢查有關政策及措施的落實情況;
6. 完成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部)學科建設工作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本部門學科建設工作,本部門黨、政負責人是學科建設的責任人;
2.制定本部門學科建設發展規劃,統籌和協調各類學科建設資源;
3.組織推薦、遴選學科帶頭人和后備學科帶頭人,并對學科帶頭人進行年度考核;
4.審核所轄學科建設規劃、年度建設工作計劃和經費需求及使用計劃;
5. 對所轄建設學科進行年度考核檢查;配合做好各學科的申報、遴選、年度報告、中期檢查和驗收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學術帶頭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學科建設進行學術指導;
2.提出本學科建設和學術發展意見;
3.提出調整學科研究方向的建議。
第十五條 學科帶頭人的主要職責和權利:
1.全面負責本學科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編制本學科發展規劃、建設目標、實施方案。編制學科年度建設計劃、經費需求及使用計劃,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工作。
2.負責學科團隊建設工作。提出本學科隊伍建設計劃,做好人才引進、選拔、培養等工作,建設年齡、職稱、學歷和學緣結構合理的學科團隊,著力培養后備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干。
3.負責學科科研組織領導工作。組織學科組申報各類項目、督促和檢查項目進展及完成情況,協調項目驗收、成果鑒定、獎勵申報、成果轉化。負責學科建設的年度總結及驗收工作。
4.負責規劃和組織協調學科平臺建設工作。
5.負責學科人才培養工作。完成本學科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招生目錄編制及研究生課程建設等工作;承擔本科生培養工作,參與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質量工程建設。
6.負責編制本學科經費需求及使用計劃并負責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學科建設經費主要指各類專項撥款以及學校專項安排的學科建設經費和各學科自籌的學科建設經費。
第十七條 學科建設經費主要用于學科基地建設、學術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工作、學術交流合作與成果推廣等方面,??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一)具體使用范圍及要求如下:
1.學科基地建設:用于擬重點突破領域的科學研究所必需的研究基地建設與改造,購置重要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情報信息網絡建設的部分設備等,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要圍繞學科建設目標進行配套,要注重提高基地實驗設備的使用率和開放度。
2.學術隊伍建設:主要用于人才引進、培養學科帶頭人、后備學科帶頭人及學術骨干的進修、培訓。經費使用要有利于引進和培養優秀的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形成流動、開放的競爭激勵機制,增強學術隊伍實力,增強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3.科學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設立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進入基地或實驗室進行高水平研究的開放經費,支持自籌、配套的科研項目經費,培育特色、優勢科研項目,以及出版專著或在重要刊物發表論文所需經費。經費的使用應引導學科結合中醫藥產業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積極爭取國家、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的重大項目。
4.學術交流合作與成果推廣:主要用于主辦及參加重要的國際學術會議和高層次的全國性學術會議,開展高層次的國內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講學,開展學科成果推廣,編制相關推廣文字和音像資料等。
(二)各學科要認真研究學科發展的戰略重點,集中經費解決學科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學科建設的重點突破,避免經費的分散和零散化使用。
第十八條 使用程序:按照學校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制度,每年由學科帶頭人根據學科建設規劃做出年度建設工作計劃與經費需求及使用計劃,經所在部門學科建設工作管理小組審核、報學校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學科帶頭人負責在經費使用計劃范圍內按學校財務管理規定使用及簽字報銷。經費使用計劃有較大變動時,由學科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所在部門學科建設工作管理小組審核后上報學校學科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十九條 使用學科建設經費購置儀器設備、圖書資料、低值易耗品等資產,均應按學校資產、財務、審計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學科建設是學校各項工作的龍頭,學科建設的業績必須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納入二級學院(部)的業績考核、干部考核、經費劃撥,教師職稱評定、履職考核、績效工資發放及學校評優評獎中。
第二十一條 各類學科建設建立目標責任制。學科所在部門黨政負責人和學科帶頭人為目標責任人,對學科建設負有主要責任。學科建設實行項目管理。立項建設的學科,由學科帶頭人組織編制學科建設規劃書。經本部門學科建設工作管理小組審核同意,校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類學科建設工作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原則上每年11月底,各二級學院(部)學科建設工作管理小組組織所屬各學科編制《學科信息年度報告》審核后報送學科管理辦公室,由學科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年度建設考核與評估,結果報“校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同時,每年3月報送本年度建設工作計劃、經費需求及使用計劃,學科管理辦公室組織進行審核后,報“校學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及學校相關法規執行,加強儀器設備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中、大型儀器設備應向全校甚至社會開放,提高使用效率,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四條 學科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成果按學校相關規定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每年對學科建設情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原則上每年年底前,學校依據該學科確定的建設規劃和階段性目標,組織專家進行考核和評估,考核情況在全校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學科在建設期間,獲得上一級重點學科立項、取得重大標志性成果等突出成績,給予學科及學科帶頭人獎勵。學科建設未達到建設目標,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要限期整改,直至更換學科帶頭人,列為校級建設的學科可取消其重點建設資格。未列入校級重點建設的學科,通過自我建設,成效顯著的,經評估論證,可列入校級重點建設層次。通過引入競爭機制,真正實行學科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健全學科建設的競爭激勵機制。
第二十七條 二級學院(部)對學科建設工作有督促、檢查、協調的職責。應定期督促、檢查學科建設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學科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期滿的學科要進行全面總結,接受各級檢查驗收。建設期內學科組要將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交由專人負責收集、管理。
1.省部級及以上學科按上級要求接受上級部門的評估驗收;
2.學校各建設學科應對資金使用情況及學科建設整體效果進行認真總結,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及項目總結報告,由學校組織評估驗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學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學校批準之日起執行,原“云中院字【2004】81號”文件《云南中醫學院重點學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未盡事項適時另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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